上海外国语大学附属浦东外国语学校
语言文字工作奖励办法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法》,进一步提高全校教职工的语言文字规范化水平,根据学校语言文字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教职工应该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工作用语必须使用普通话,在教学、行政管理工作中正确使用规范汉字。学校对规范用语情况进行学期评估,并作为科室和个人评先条件优先考虑。
二.学生处宣传部定期对各教学班规范用语用字情况进行检查,对规范用语使用较好的班级提出表扬并跟班级评优挂钩。
三.对以下对学校语言文字工作做出较大贡献的师生进行单项奖励:
1.带领学校语言文字上新台阶的语言文字专管员、校刊校报负责人等成绩突出者;
2.推普周活动中成绩突出的师生;
3.发表文章或科研获奖的师生、校刊编辑和积极投稿参与的同学;
4.积极参加市、区组织的各类语言文字竞赛活动的师生。
浦外语言文字领导小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