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保障
住院、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家庭病床治疗补充医疗保障金的给付标准:
1.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之内(指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内,下同),属于个人自负部分的医疗费用,本会按该费用60%给付补充医疗保障金。
2.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由附加基金支付范围之内属于个人自负部分的医疗费用,本会按该费用的70%给付补充医疗保障金。
门诊大病治疗补充医疗保障金的给付标准:
统筹基金和附加基金支付范围之内属于个人自负部分的门诊大病医疗费用,本会按该费用的50%给付补充医疗保障金。
补充医疗保险金的最高给付限额:
在每一保险年度内被保险人的补充医疗保障金累计最高给付限额为四万元,当达到该保障年度的累计最高给付限额时,该保障年度的保障责任终止。
补充医疗保障金的申请和给付
补充医疗保障金的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
1、经参保单位盖章的“在职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保障金给付申请表”;
2、被保障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凭医保凭证就医的医疗费专用收据原件和复印件或区县医保办的有关医疗费用证明原件和医疗费专用收据复印件;
4、医院的出院小结复印件或门诊大病登记单原件、家庭病床建床证明以及本会认为必须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5、首次申请给付时须提供上海银行医保专户活期存折“户名”页复印件;
6、被保障人必须由参保单位统一办理申请给付手续;
7、被保障人应在医院开具医疗费用专用收据或区县医保办出具医疗费用证明之日起的3个月内向本会提出申请。本会收到有关被保障人手续齐备的申请,在30天内核实后给付补充医疗保障金。
附 则
本计划保障责任范围的门诊大病治疗是指纳入医保门诊大病范围的:
1、尿毒症透析和肾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
2、属于精神分裂症、抑郁症(中重度)、躁狂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七种病种的精神病治疗;
3、在享受医保门诊大病医疗待遇期限内进行的恶性肿瘤化学治疗(含内分泌特异抗肿瘤治疗)、放射治疗、同位素抗肿瘤治疗、介入抗肿瘤治疗、中医药抗肿瘤治疗以及必要的相关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