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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外国语大学附属浦东外国语学校 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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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7年06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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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社团的管理机制,繁荣校园文化生活,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学生社团,是指我校学生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是以学生为本的,旨在发展学生特长,提高学生活动能力的机构。

第三条   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上海市学生联合会和上海外国语大学附属浦东外国语学校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学生社团受学生联合会的领导。社团部作为校学生会领导下的本校各类学生社团的联合组织,负责校内所有社团登记管理工作。

第五条   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通过缴纳会费、接受奖励或赠与等其他合法方式获得。学生社团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但是,在学校有关部门指导下组织其成员开展的自我服务等活动除外。从事上述活动所得收入可以作为社团活动的资金。

第六条   学生社团成立,应当经社团部初审、学生会审查同意、报校团委批准,并依照本条例的要求进行登记。

 

第二章成立登记

第七条  学生社团共分为理论学习类、学术科技类、兴趣爱好类、社会公益类、综合类等。各类社团登记成立时,均需按照以上各类进行申请。一个社团只能进行一类申请登记。

第八条  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并有15名以上表示支持的学生,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比较固定的活动场所;

(四)有规范的章程。

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第九条  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社团部提交下列文件:

(一)成立申请表;

(二)章程草案;

(三)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

(四)指导教师基本情况。

第十条  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

(二)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三)学生社团类别;

(四)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五)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六)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

(七)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八)章程的修改程序; 

(九)社团终止的程序;

(十)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可以聘请校内外专家、学者、教师、企业家等担任社团的名誉职务,但聘请校外人员的必须事先征得社团部书面同意。

第十二条  社团部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九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决定。通过初审的,经社团部同意后报学生会批准;未通过初审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初审不予通过:

(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筹备的社团的宗旨、活动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

(二)校内已经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社团部认为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在申请筹备成立时有虚假行为的。

第十四条  经学生会批准筹备的学生社团,筹备期为一周,自学生会批准筹备之日起计算。

批准筹备的社团,应当自社团部批准筹备之日起一周内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并开展初步的活动。社团的负责人,一般不得同时担任两个或两个以上社团的负责人。

第十五条  筹备期间的学生社团应当以“社团(筹)”的形式开展活动。

筹备期间的学生社团可以招收会员,会员人数由各社团确定,但必须报社团部备案。

第十六条  筹备期满的学生社团,应当向社团部提交正式登记申请,经社团部同意并报校团委批准登记。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登记类别;

(三)社团负责人;

(四)社团指导老师。

对不批准登记的,应当将不予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三章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在事由发生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社团部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社团部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

(一)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二)分立、合并的;

(三)被责令关闭或解散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成立、注销或者变更名称、社团负责人,由社团部予以公告。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社团部负责下列监督管理工作:

(一)负责学生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和备案;

(二)对学生社团实施学期检查;

(三)监督各学生社团的经费收支;

(四)对学生社团违反社团管理规定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资产来源必须合法。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社团的财产,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

学生社团接受捐赠、资助,必须向社团部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向全体社团成员公开。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应当在社团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注册。

学生社团应当于每学期末向社团部报送本学期的工作报告,接受学期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学期社团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团部规定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第五章学生社团成员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三条  我校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社团内部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二十四条  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执行机构负责人违反有关规定和校纪校规,损害成员利益的,社团成员有权向社团部反映问题和情况。

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成员应当接受社团的定期注册,并缴纳经社团部允许收取的社团活动费。

第二十七条  社团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章程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六章学生社团的奖惩制度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会社团部定期对全校社团进行综合评估,对明星社团、优秀社团及其负责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九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社团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进行整顿,并可以责令撤销直接负责的社团负责人;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

(一)活动范围、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的;

(二)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三)不按照规定办理注册登记、变更登记的;

(四)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五)侵占、私分、挪用社团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六)违反社团部的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七)财务管理混乱;

(八)不按规定定期进行学期检查和注册的;

(九)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

(十)社团成员连续两学期不足5人的;

(十一)社团在一学期内未进行活动的;

(十二)其他违反社团部章程和本条例的行为。

 

 

共青团上海外国语大学

附属浦东外国语学校委员会

2017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