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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外国语大学附属浦东外国语学校 志愿者管理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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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7年06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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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校园志愿者概念

1. 志愿工作是指志愿贡献个人的时间及精力,在不为物质报酬的情况下,为改善社会服务,促进社会进步而提供的服务。

2. 校园志愿者即利用自己的业余时间,志愿为他人和社会提供无偿服务的学生。

3. 本规定所称的校园志愿者,指的是在学校团委正式登记注册的校园志愿者。一般应符合如下条件:响应团委招募,自愿报名,愿意接受校团委及学生自主管理委员会安排,为需要服务的人或事提供服务;自愿遵守《上海外国语大学附属浦东外国语学校志愿者管理条例》。

  第二条  校园志愿者行动的宗旨是:通过开展校园志愿者服务,推动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学生整体素质,为浦东外国语学校的全面进步作出贡献。

  第三条  校园志愿者行动的口号是:服务他人、服务校园、撒播爱心、完善自我。

  第四条  学生自主管理委员会是在校团委领导下指导、协调全校校园志愿者服务活动的机构。志愿者部是在自主管理委员会管理、指导下具体开展校园志愿者服务活动的机构。

  第五条  志愿者部立足校园,积极开拓和组织有特色的志愿服务活动,并在基层团支部的协助下深入开展社区援助活动,把志愿服务意识深入学生的心中,建立符合学生自身发展的运作机制。

  第六条  加强校园志愿者规范管理,就是在校园志愿者的招募、服务、考核、评估等方面,建立并实施一套相对合理的制度。这是校园志愿者队伍建设的重点,是校园志愿者服务网络发挥作用的基础,是广泛动员更多的学生参与志愿服务的必要手段。

 

第一章校园志愿者

 

第七条  凡我校在校学生,愿意参加我校志愿者工作,自愿接受校志愿者部的管理,承认《上海外国语大学附属浦东外国语学校志愿者管理条例》,都可以申请参加志愿者工作。

第八条  志愿者必须履行的义务

1. 履行志愿服务承诺。

2. 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赢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3. 自觉维护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的形象。

4. 相关法律法规及团组织、志愿者组织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九条  志愿者享受下列权利

1. 参加团组织、志愿者组织提供的培训。

2. 要求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3. 优先获得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服务。

4. 就志愿者服务工作对团组织、志愿者管理部提出建议和意见。

5. 相关法律、法规及团组织、志愿者管理部所制订的有关规定赋予的其它权利。

6. 在全校的各项评优中将择优选取。

第十条  对志愿者的工作要求

1. 上岗时着装规范,佩戴志愿者标志,仪表整洁,精神饱满。

2. 参加志愿者服务应准时到岗,如需早退或请假,应预先向负责老师或组长提出申请,并及时安排好后期工作。

3. 无条件接受上级所安排的岗位和工作,并按时按量的完成,如有特殊情况可向志愿者管理部门提出。

4. 举止大方,言辞得体,不说粗话脏话,尽量避免与学生或老师的争执。

5. 在工作中,不逞强,遇到能力范围之外的事,及时、主动联系老师,求得更好处理。

6. 应积极主动地去帮助他人,不是事事等待,而是在别人来求助之前先去找到他。

7. 志愿者要富有创造力,要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8. 应准时出席志愿者管理部召开的会议。

9. 无私奉献,不计回报。

10. 志愿者部人员更应以身作则,及时总结工作,并在学期末向学生自主管理委员会和校团委汇报工作情况。

 

第二章校园志愿者的注册与管理

 

第十一条  志愿者的登记注册

1. 每学期开学由校团委组织各团支部开展志愿者注册登记工作,尚未成立团支部的班级由中队主席开展。

2. 志愿者登记以学期为单位,曾经参加志愿者工作的同学可继续报名。

3. 所有登记注册的志愿者由学生自主管理委员会下设的志愿者部进行分组,并安排相应岗位。

4. 所有志愿者的注册登记有效期为一个学期,凡希望继续参加志愿和工作的同学必须在每学期重新注册。

第十二条  我校的志愿者岗位根据学校发展及实际情况设置,目前设置的岗位主要包括:校内值周工作、寝室管理及检查、早晚自修检查、劳动卫生检查、操场寝室楼广播、仪表及两操检查、图书馆值勤、电子阅览室值勤、校园巡视、分发报刊等。根据学校具体情况将设置临时或长期的志愿者岗位。

第十三条  校园志愿者考核程序

为了加强志愿者队伍管理,提高志愿者的服务质量,定期对学生志愿者的工作进行评定。

1. 各服务岗位的负责老师将会在每次的志愿者服务后对志愿者做出评定,并记录在案;

2. 每月团支部书记以各服务岗位负责人所反映的情况以及突击检查所记录的成绩作为参考,对学生志愿者做出工作评定;

3. 每学期学生自主管理委员会将结合各方面得到的信息,对各岗位的志愿者做出最终工作评定,并将结果交至团委鉴定;

4. 团委将综合以上三种渠道所反映的情况,鉴定学生自主管理委员会最终得出的评定结果。评定结果记录在学生评价手册内。

第十四条  志愿者的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

1. 德,指思想上进步,道德上规范,乐于为学校、社会和他人服务;

2. 能,指工作能力的发挥和提高,在工作中有创新精神;

3. 勤,指工作中准时到岗、尽责,模范遵守规章制度;

4. 绩,指充分发挥志愿者作用,取得服务成绩。

第十五条  志愿者的考核标准

志愿者的考核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1. 优秀: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工作勤奋,成绩突出。

2. 良好: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3. 合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基本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4. 不合格:难以适应志愿服务工作,工作责任心不强,不遵守规章制度,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日常行为有损志愿者形象。

被考核为不合格的志愿者,取消其志愿者资格,并将在其他各类考核中作为重要的参考依据。

 

第三章志愿者工作与校团委的关系

 

第十六条  我校的志愿者工作由校团委牵头组织,校团委主要负责志愿者工作注册登记,以及平时的检查考核。

第十七条  校团委指导并帮助学生自主管理委员会志愿者部开展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我校的入团积极分子有义务参加志愿者工作,在入团审核中将视志愿者经历为重要条件之一。

第十九条 各团支部负责本班级志愿者的登记及日常检查工作。

 

共青团上海外国语大学附属浦东外国语学校委员会

上海外国语大学附属浦东外国语学校学生自主管理委员会

2017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