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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社团登记管理办法(草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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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4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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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外国语大学附属浦东外国语学校

 

学生社团登记管理办法

 

(草 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社团的管理机制,繁荣校园文化生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社团,是指我校学生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是以学生为本的,旨在发展学生活动能力的机构。

第三条      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学生联合会和浦东外国语学校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学生社团受学生联合会的领导。社团部作为校学生会领导下的本校各类学生社团的联合组织,负责校内所有社团登记管理工作。

第五条      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通过会费缴纳、接受奖励或赠与等其他合法方式获得。学生社团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但是,在学校有关部门指导下组织其成员开展的自我服务等活动除外。从事上述活动所得收入可以作为社团活动的资金。

第六条      学生社团成立,应当经社团部初审、学生会审查同意、报学生处批准,并依照本办法的要求进行登记。

第二章             成立登记

第七条  学生社团共分为文化艺术、学习活动、休闲娱乐、文体活动四类社团,各类社团登记成立时,均需按照以上各类进行申请。一个社团只能进行一类申请登记。

第八条  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比较固定的活动场所;

(四)有规范的章程。

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第九条  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社团联合会提交下列文件:

(一) 筹备申请书;

(二) 章程草案;

(三) 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

(四) 指导教师基本情况。

第十条  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

(二) 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三) 学生社团类别;

(四) 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五) 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六) 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

(七) 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八) 章程的修改程序;

(九) 社团终止的程序;

(十) 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可以聘请校内外专家、学者、教师、企业家等担任社团的名誉职务,但聘请校外人员的必须事先征得社团联合会书面同意。

第十二条  社团部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决定。通过初审的,经社团部同意后报学生会批准;未通过初审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初审不予通过:

(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筹备的社团的宗旨、活动范围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

(二)校内已经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社团联合会认为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第十四条  经学生会批准筹备的学生社团,筹备期为1星期,自学生会批准筹备之日起计算。

批准筹备的社团,应当自校党委宣传部批准筹备之日起1星期内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并开展初步的活动。

社团的负责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团的负责人;

第十五条  筹备期间的学生社团应当以“社团(筹)”的形式开展活动。

筹备期间的学生社团可以招收会员,并适当收取费用。会员人数和费用标准各社团确定。

第十六条  筹备期满的学生社团,应当向社团联合会提交正式登记申请。对没有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情形,且筹备工作符合要求的社团,经社团部同意并报学生处批准登记。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登记类别;

(三)社团负责人;

(四)社团指导单位和指导老师。

对不批准登记的,应当将不予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三章   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在事由发生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社团联合会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社团部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

(一) 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二) 分立、合并的;

(三) 被责令关闭或解散的;

(四) 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成立、注销或者变更名称、社团负责人,由社团部予以公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社团部负责下列监督管理工作:

(一) 负责学生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和备案;

(二) 对学生社团实施学期检查;

(三) 监督各学生社团的经费收支;

(四) 对学生社团违反社团管理规定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资产来源必须合法。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社团的财产,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

学生社团接受捐赠、资助,必须向社团联合会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向全体社团成员公开。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应当在社团联合会规定的期限内按时注册。

学生社团应当于每学期第二周向社团联合会报送上学期的工作报告,接受学期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学生社团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团联合会规定的情况、依照本办法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第五章  学生社团成员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三条       我校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社团内部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二十四条       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执行机构负责人违反有关规定和校纪校规,损害成员利益的,社团成员有权向学生联合会社团部反映问题和情况。

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成员应当接受社团的定期注册,并缴纳经社团部允许收取的会费。

第二十七条       社团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章程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六章 学生社团的奖惩制度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会社团部定期对全校社团进行综合评估,对优秀社团和负责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九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社团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进行整顿,并可以责令撤销直接负责的社团负责人;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

(一) 活动范围与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的;

(二) 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三) 不按照规定办理注册登记、变更登记的;

(四) 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五) 侵占、私分、挪用社团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六) 违反社团联合会的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七) 财务制度混乱;

(八) 不按规定定期进行年度检查和注册的;

(九) 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

(十)社团成员连续两学期不足30人的;

(十一)社团在一学期内未进行活动的;

(十二)其他违反社团联合会章程和本办法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