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国语大学附属浦东外国语学校
学生爱心基金会资金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基于爱心基金会运行现状,制定本办法。本基金会制定的资金使用规定必须秉持公开公正的工作态度,使所有善款都能尽其所用,帮助最需要帮助的人群。
第二条 本办法内容包括:财务管理体制、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资金管理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的设立和管理。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三条 浦外爱心基金会资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委员会)是本基金会的最终决策机构。资金管理委员会委员定期审议基金会财务报告,审议通过的报告将进行公示;另选秘书处负责人为财务负责人,负责基金会的日常财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基金会在资金管理委员会委员换届和更换基金会主席之前,应当进行财务核算,账目核对。
第五条 有关活动经费核算的原始记录、账目等资料,内容必须完整、真实,包含时间、用途、金额和经手人,记载必须及时。
第六条 财务负责人应妥善保管各类票据档案,并做好辅助记录。
第七条 本基金会资金的管理,须有电子账本及普通账本各一份。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每学期初,基金会主席需进行学期预算。收入预算可参考上学年预算执行情况及项目计划制定,项目活动成本和管理费用根据项目特点和工作计划,本着量入为出的原则编制预算;每学年的预算在获得资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在校园网和食堂门口进行公示。
第九条 每学年末,基金会应总结预算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报资金管理委员会。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条 本基金会各项收入均统一管理和核算。学期末进行一次账务公示,如有数额巨大的收入,应在收入款项两周内进行公示。公示方法: 在学生食堂门口张贴一份打印稿,在校园网上公布一份电子稿。
(一)大型活动
校内举办的大型活动如爱心义卖、璀璨卡销售等,收入账目需及时点清核对,将款项数目及时计入账目,并于活动结束两周内向全校公示。
(二)平时零散收入
若有零散收入,如校友、毕业捐赠等,则在学期末账务公示时统一公示。
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各项收入都需给捐赠人出具《浦外学生爱心基金会收款收据》。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各项支出的原则是尽其所用帮助最需要帮助的人。
第十三条 基金会必须按照通过的年度预算和规定的开支范围,执行费用支出,严格按照《浦外学生爱心基金会资金捐助协议》安排资助计划;所有活动资金在拨付前,应填写《浦外学生爱心基金会资金使用申请单》,由资金管理委员会审批通过(如在预算内则无需填写)。
第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费用支出按以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如支出已在学期预算内,则仅需基金会主席签字批准即可
(二)如支出不在预算范围内,30000元内需经过资金管理常务委员会审批通过;超过30000元的支出款项需经过资金管理委员会审批通过。
第十五条 受助人应与基金会签订《浦外学生爱心基金会资金捐助协议》,收到基金会资助的资金后,应及时向基金会出具资金使用的原始票据。
第十六条 校内助学金申请流程:受助人(或受助人所在班级的班长、班主任)向学生爱心基金会提出书面申请,写明受助人的家庭经济情况,若因突发状况而造成家中经济困难需写明。受助人申请一周内,爱心基金会需向受助人班主任了解情况,并拟定帮困金额。爱心基金会负责人在确定情况属实后,根据帮困金额召开资金管理委员会会议或常委会会议,若与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赞成则申请通过。
第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通过后,爱心基金会将向申请人发放助学金,并要求申请人填写签收单。爱心基金会需对申请人的个人信息保密。
第六章 资金管理委员会的设立和管理
第十八条 爱心基金会资金管理委员会由资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和资金管理常务委员会构成(以下简称“常委会”)。
第十九条 常委会由爱心基金会主席、副主席,学生会主席、副主席,大队主席、副主席,团委副书记和财务负责人组成,团委书记和大队辅导员代表学校指导常委会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条 常委会主要负责审批30000元以内的项目支出和管理委员会的日常运作。
第二十一条 常委会定期召开会议,两次会议的间隔时间不得大于两周。财务负责人需做好会议记录。会议内容每个月向管委会通报。
第二十二条 管委会由爱心基金会主席、副主席,学生会主席、副主席,大队主席、副主席,团委副书记,财务负责人和各班班长组成,团委书记和大队辅导员代表学校指导管委会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三条 管委会主要负责审批30000元以上的项目支出。
第二十四条 管委会定期召开会议,两次会议间隔时间不得大于一个月。财务负责人需做好会议记录。
第二十五条 管委会和常委会会议实际出席人数需超过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方为有效会议。
第二十六条 管委会和常委会的每位委员在投票时均获得一票,可选投赞成、反对、弃权,赞成和反对计为有效票,弃权不计入有效票,有效票需超过实际投票的三分之二,方为有效投票。
第二十七条 管委会和常委会的任何决定必须获得全部投票的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方可通过。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学代会及少代会通过之日起施行,由爱心基金会资金管理委员会监督实施,并接受学校相关部门的指导。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的修订由学生代表或少先队员代表提出修改意见,报学代会及少代会审议通过后施行。如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则视为通过,反之,则由爱心基金会主席修改方案后再议。
上海外国语大学附属浦东外国语学校
学生爱心基金会
2017年5月
上海外国语大学附属浦东外国语学校
学生爱心基金会收款收据
收 款 收 据 No:0000000
年 月 日
交款单位或个人:
人民币(大写) (小写)¥
资金来源:
盖章(收款单位) 签字(收款人)
第一联
存根记账联
收 款 收 据 No:0000000
年 月 日
交款单位或个人:
人民币(大写) (小写)¥
资金来源:
盖章(收款单位) 签字(收款人)
第二联
收据
上海外国语大学附属浦东外国语学校
学生爱心基金会资金使用申请表
申请日期 |
|
申请人 |
|
现任职务 |
|
联系方式 |
|
所在单位 |
|
||
申请资金用途 |
|
||
申请资金金额 |
大写: 小写: |
||
资金管理委员会意见:
(盖章) 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