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为表彰先进,严格纪律,加强共青团员的自我管理,提升团员青年自身修养,激励我校广大共青团员更好的学习、工作,共同为塑造浦外精神而努力奋斗,依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 《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校纪校规管理条例》,本着教育与处分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结合我校团员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团员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评选
通过评选表彰共青团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红旗团支部和优秀志愿者,以此作为学校示范群体建设的重要抓手,总结先进,树立典型;运用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发扬先进思想和事迹,推动品学兼优的团员队伍建设,促进学校德育工作的深入发展,特制定以下浦东外国语学校共青团评选表彰条例。
第一条评选表彰项目:
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红旗团支部、优秀志愿者。
第二条评选要求
(一)优秀团员评选条件:
1) 模范遵守《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中学生守则》、《“浦外”学生在校行为规范》。
2) 政治上要求进步,积极靠拢党组织。
3) 能坚决执行团的决议,坚持参加团的组织生活,积极参加团的各项活动,出色完成组织交给的任务。
4) 团结同学,关心集体,为人正直,诚实守信,不说粗话,不传播不良信息,能抵制不良言行。
5) 在工作、学习和生活中,表现突出,始终走在团员青年的前列,较好的发挥了先锋模范带头作用。
6) 学习成绩优良,上年度品德评定良以上(包括良)。
7) 对担任学校、团的委员会、学生会常规工作,特别是报名参加志愿者工作并有良好表现的团员有优先资格。
(二)优秀团干部评选条件:
1) 符合“优秀团员”评选条件,必须是校团的委员会或班级团支部委员。
2) 积极主动地参与学校团的委员会、班级团支部工作,能在团员中起到良好的表率作用。能够按照党和团的委员会的要求开展和实施各项符合青年特点的团的工作和活动,具有为党的事业和团的工作无私奉献的精神,工作务实、善于思考、大胆创新。
3) 民主作风好,有较好的群众基础,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4) 能按时参加学校团的委员会召开的例会并做好记录,会后能积极向班级团支部传达会议精神。
(三)红旗团支部评选条件:
1) 有健全的团支部委员会。
2) 支部成员能模范遵守《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中学生守则》、《“浦外”学生在校行为规范》,有积极进取,团结向上的作风,能为群众起到良好的表率作用,在班级中起到核心作用。
3) 各支部委员能按时参加学校团的委员会召开的例会,没有无故缺席的记录。
4) 支部成员在团的委员会督导部进行的例行或抽查团徽佩戴和仪容仪表中80%以上合格。
5) 积极开展各类团支部活动,能与学校、班级体建设相结合,活动有成效,并有记录。
6) 团支部常规工作(团组织生活、团员发展、教育评议、团费收缴使用等)按照要求正常开展,切实有效。
7) 志愿者服务开展积极、规范;团支部活动不断创新,新型、生动、有效。
8) 坚持每两周一次的组织生活,并有详尽记录。
9) 支部本学年内有团员受校团委警告以上处分的不列入评选范围。
(四)优秀志愿者评选条件:
1) 模范遵守《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中学生守则》、《“浦外”学生在校行为规范》、《浦外志愿者章程》,有积极进取、团结向上的作风,能为群众起到良好的表率作用。
2) 积极参加各项志愿者工作,认真负责,始终克尽职守,在志愿者中有较好的影响。
3) 无私奉献,不计回报。
第三条 各类先进比例:
(一)优秀团员按所在团支部10%的比例确定(四舍五入取整),不满10个团员的支部给予1个名额。
(二)优秀团干部以团支部数的50%为比例开展评比。
(三)红旗团支部以全校团支部比例的20%开展评比。
(四)优秀志愿者在报名并已经参加我校志愿者工作的同学中开展评选,评选名额不超过实际上岗工作人数的20%。由各部门负责老师及志愿者部负责人直接推荐,并由各班团支部评议产生。
第四条 补充说明
(一)团的委员会有直接推荐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的资格,名额不超过单项评选名额的20%。推荐名单必须经该团员所在团支部讨论通过方有效。
(二)被评为红旗团支部的支部书记有直接被推荐为优秀团干部的资格,但必须经该团干部所在年级组评议复核通过后有效。
(三)团的委员会经讨论决定有权适当调节上述比例。
(四)本学年中受校级处分,或处分撤销未满半学年,或有超过一张违纪单者不得参加评选。
第二章违纪团员的批评教育及处分
对于不执行团的决议、违反团章和校纪校规的团员,团组织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和帮助,情节严重者,给予团内处分。特制定以下条例。
本处分条例的制定结合浦东外国语学校《校纪校规管理条例》。团员若有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校处分,则同时将受相应团内处分。
第一条 团内处分分为:
违纪单,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开除团籍。
补充:警告以上(包括警告)处分将随团员个人资料进入学生档案。
第二条 各项处分评定细则
(一)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受违纪单:
1) 被发现三次不佩戴团徽。
2) 被发现三次佩戴随身挂件(各种项链,手链,耳钉,纹身,护身符等)。
3) 被发现三次在公开场合言语不当。
4) 结合校行政处分对于违纪单相关规定的行为。
(二)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受通报批评:
1) 受学校违纪单两张的团员。
2) 受团内违纪单两张,经教育后仍无悔改的。
3) 有一次以上无理由不参加支部组织生活或不做团组织所分配的工作。
4) 无真实正当理由3个月不缴纳或拖欠团费。
5) 结合校行政处分对于通报批评相关规定的行为。
补充:通报批评视情节将分支部通报和校团委通报两个级别,受通报批评的学生由本支部进行教育,团支部书记负责进行监督检查,对整改及悔改效果好的团员及时进行肯定。
(三)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受警告处分:
1) 受学校通报批评的团员
2) 受团委通报批评,经教育后仍无悔改的
3) 故意隐瞒包庇其他同学违纪现象,并不加制止,情节恶劣者。
(四)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受严重警告处分:
1) 受学校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 受团内警告处分后无悔改之意,一错再错的。
3) 男女同学有与年龄身份不相符合的言行举止。
4) 故意教唆或参与他人违纪,且情节恶劣者。
(五)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受撤销团内职务处分:
1) 团员干部受团内警告处分以上(包括警告处分),或校内行政处分。
2) 团员干部工作不力,对于上级的指示拒不执行。
3) 团员干部虚报所在支部实际情况。
4) 团员干部所在支部有团员受处分,事后漠不关心,不对其进行思想教 育,帮助改正。
5) 团员干部故意错误指导工作,造成严重后果。
(六)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受留团察看处分:
1) 受学校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2) 受团内严重警告处分,事后无悔改之意。
3) 多次不缴纳团费,不过组织生活,不完成组织所分配的工作,情节严重。
4) 多次故意教唆他人违纪,情节严重。
补充:留团察看的时间为六个月或一年。团员在留团察看期间无团内选举权、被选权和表决权,不得做青年入团的介绍人。
(七)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受开除团籍处分:
1) 受学校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2) 思想、言行与团的章程严重背道而驰。
3) 团员干部私自挪用团费。
4) 受留团察看处分,事后悔改不明显或拒不悔改的。
补充(团章规定):
1) 对团员给以开除团籍的处分,团的委员会将在区级团委授权后执行。
2) 对受开除团籍处分者,若一年后确有突出的优秀表现或立下大功,可重新申请入团。
第三条 团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缴纳团费、不过团的组织生活,不做团组织分配的工作,或连续3次不注册团员证,均被认为是自行脱团(团章规定)。
第四条 对本条例中未举例的违纪行为,团的委员会在执行处分时拥有解释权,在重大事件决定不下时,将召开团员代表大会决定。
第五条 处分决定报批程序:
1) 团支部经讨论提出申请(附有关证明材料)上报校团的委员会。
2) 团的委员会切实了解情况进行审批。
3) 团委主要负责人对当事人进行谈话。
4) 团委讨论通过,通报校行政会议。
5) 团委公布并记入档案。
第六条 团员在受到各级处分后,可以提出申诉,团的委员会将负责处理或转递处理。
第七条 对受过处分的团员(口头警告、开除团籍除外),凡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撤销,撤销过程如下:
1) 符合以下考察时间
a) 警告处分者,经六个月以上考察
b) 严重警告处分者,经六个月到一年考察
c) 留团察看处分者,经一年考察
2) 本人向团委提出书面申请
3) 团委责成所属团支部召开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报团委
4) 团委主要负责人对当事人进行谈话,本人确有悔改之意。
5) 团委讨论通过,通报校行政会议。
6) 团委公布撤销意见并试情况撤销其档案记录。
本条例最终解释权属校团的委员会,实行过程受团员代表大会监督。
附:本条例在我校第五次团员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获全票通过。
共青团上海外国语大学
附属浦东外国语学校委员会
2017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