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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外国语大学附属浦东外国语学校 学生干部管理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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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7年06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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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干部是学生的先锋,是学生的楷模,是学生的代表,是学生与学校沟通的桥梁。全心全意为同学们服务是每个学生干部的工作宗旨,最终实现学生自主管理是我们的目标。

 

第一章学生干部的选举

 

第一条  任何学生干部要模范遵守《中学生守则》、《上海外国语大学附属浦东外国语学校学生在校一日常规》,承认《上海外国语大学附属浦东外国语学校学生干部管理条例》,愿意在学生干部的岗位上积极工作,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的,都可以申请竞选学生干部。团的干部需团员资格。

第二条  团委委员依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规定,由团员代表选举产生,任期为两年,期间由于升学或其他原因离岗的干部由候补委员或该部门副部长顶替。

第三条  团委设书记、副书记(可兼任)、青年党校、少年团校、组织部、督导部、学习部、宣传部、志愿者部等部门。

第四条  学生联合会干部通过学生代表大会由各班学生代表民主选举产生,任期为两年,任命期间由于升学或其他原因离岗的干部由候补委员或该部门副部长顶替。

第五条  学生联合会设学生会主席(可兼任)、副主席(可兼任)、学生自主管理委员会、文艺部、体育部、社团部、信息部、宣传部、环保部、生活部、秘书处(可兼任),其中学生自主管理委员会另设主席(可兼任)、爱心基金会、志愿者部、督导部、学生权益保障部等部门。

第六条  大队委员通过少先队代表大会由少先队代表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两年,期间由于升学或其他原因离岗的干部由候补委员或该部门副部长顶替。

第七条  大队部设大队主席(可兼任)、副主席(可兼任)、信息部、宣传部、环保部、纪律部、生活部、文艺部、体育部、组织部、学习部、督导部、社团部、争章部等部门。

第八条  各团支部由团支部成员通过民主选举产生,任期为一年,期间由于自身原因或其他因素离岗的干部通过团支部成员补选产生。

第九条  团支部设团支部书记、副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督导委员、学习委员。

第十条  各班班委(中队委)由各班自行民主选举产生,任期为一年,期间由于自身原因或其他因素离岗的干部由班级全体同学及班主任协商任命新的学生干部。

第十一条  班委(中队委)共设班长(中队主席)、副班长(中队副主席)、文艺委员、体育委员、宣传委员、生活委员、纪律委员、劳动委员、信息委员等岗位。

第十二条  各班级新选举产生的学生干部需上报校学生处、校团委、校大队部进行审核、备案。校级学生干部上报浦东新区教育局团委进行审核,各级学生干部需由上级组织审核通过后才能上岗。

 

第二章学生干部的义务及权利

 

第十三条  学生干部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服从上级组织的工作安排,在岗位上全心全意为每一位同学服务,履行学生干部服务承诺,一切以同学的利益为上,积极工作,奋发向上。

(二)准时出席会议,并在会议上积极发言,参与讨论,发表意见。

(三)自觉遵守校纪校规,认真努力学习,在同学中起模范带头作用,组织并带领同学们积极参与学校各类活动。

(四)自觉维护学校学生组织以及学生干部的形象,不得假借以学生干部的身份从事任何违反校纪校规、不符合中学生身份的活动。

(五)及时真实地向上级组织汇报工作情况,同时学生干部有义务,也有责任向上级组织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便上级组织及时改正错误。

第十四条  学生干部享受以下权利:

(一)优先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优秀学生培训课程

(二)行使相关职务的相应权利,可组织职权范围内的,有意义、健康向上、合理的学生活动。

(三)管理其下级组织,批复相关的文件。有权在适当的场合对上级组织提出工作上的意见和建议,反映学生意见。

(四)在全校的各项评优工作中将优先考虑。

第十五条  对学生干部的要求:

(一)为人正直,思想品德良好,为人积极向上;

(二)以身作则,遵守各项规定,是同学们的楷模;

(三)努力工作,务实创新,全心全意为同学们服务;

(四)开展各类有意义的活动,丰富同学们的课余生活。

 

第三章学生干部的管理

 

第十六条  学生干部由学校团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校共青团委员会及由少先队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少先队大队委员会进行管理。其中各班级班委委托由学校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校学生联合会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每位学生干部都应该在上级组织建立其个人工作档案,各干部任期内的行为表现、工作成绩都将记录在案,供考核时参考之用。

第十八条  学生干部在各自岗位上须尽忠职守,积极工作,服从上级的安排,全心全意为同学们服务,做好各项活动的记录工作,并及时整理工作资料,学期末上交至上级组织进行保存和资料管理。

第十九条  准时出席各项例会,认真做好会议记录,及时将会议的信息反馈给下级组织和各位同学,向下级组织传达上级组织的工作指示和任务。

 

第四章学生干部的考核

 

第二十条  为了更好地监督学生干部的工作质量,每一学期将对每一位学生干部进行工作考核。初中年级各中队委员由大队部进行考核,高中年级各班级委员由学生联合会相应部门进行工作考核,各团支部委员由团委相应部门进行工作考核。校团委、学生联合会、大队部将联合成立考核小组对校团委委员、学生会委员、大队委员进行考核。

第二十一条  学生干部在学期工作结束后,将填写《上海外国语大学附属浦东外国语学校学生干部述职表》总结该学期工作,并上交相应考核部门。

第二十二条  考核成绩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以及须努力四个档次。上级组织将根据《上海外国语大学附属浦东外国语学校学生干部述职表》、会议出勤情况、工作成绩、道德规范、工作能力的发挥和提高、工作态度等各方面对学生干部进行考核。

第二十三条  考核标准:

优秀:工作态度认真、务实、有责任心,积极组织、参与各类活动,成绩突出,并在其中起重要作用。有优良的品行品德、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在各方面表现良好,有较好的同学基础者可被评为优秀。

良好:积极做好本职工作,态度认真、工作务实,工作表现良好。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者可被评为良好。

合格:基本完成上级布置的任务,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者可被评为合格

须努力:工作态度不认真,没有责任心;不完成上级布置的工作任务;不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日常行为损害学生干部形象者将被评定为须努力。

第二十四条各基层考核结果上报上级组织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考核结果将记录在各学生干部工作档案中,为各类评优工作作参考之用。

第二十五条  考评结果为“须努力”的学生干部将被停职反思或取消干部资格。

 

共青团上海外国语大学附属浦东外国语学校委员会

少先队上海外国语大学附属浦东外国语学校大队委员会

2017年5月